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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提醒函询诫勉操作规程》破除三个“模糊”

时间:2018-07-30 15:33:00  来源:   作者:   点击:

今年以来,宝鸡市立足“严”“实”“细”标准,出台《关于对市委管理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操作规程(试行)》,抓具体、抓规范、抓长效,有效破除组织部门实施提醒、函询和诫勉界限标准模糊、操作程序模糊、实施主体模糊三大问题。

明确适用情形,破除界限标准模糊问题。《操作规程》在中组部《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宝鸡实际,细化拓展了提醒6类,函询7类,诫勉15类情形,厘清开展提醒函询诫勉的界限和标准,使提醒函询诫勉的内容更具体,操作性更强。如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对被确定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民主测评总体评价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得票合计超过20%的干部启动提醒程序;对有思想政治、工作作风、道德品行等方面信访举报,不按审批时限、路线因私出国(境),不按规定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不如实报告个人在企业、社团兼职的干部启动函询程序;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在脱贫攻坚、治污降霾、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等中心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干部启动诫勉程序。

明确方法步骤,破除操作程序模糊问题。《操作规程》对提醒函询诫勉分别规定了详细的操作步骤和要求。对干部提醒和函询由职能科室提出提醒、函询建议,会同干部监督部门制定提醒、函询方案,报分管副部长、常务副部长审签后实施,提醒对象为县区、市级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须组织部长同意。启动诫勉工作,由职能科室会同干部监督部门制定诫勉方案,经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报市委同意后实施。

明确谈话人,破除实施主体模糊问题。为增强提醒和诫勉谈话的效果,切实做到放矢有“的”,询谈有“质”,《操作规程》根据干部职务层次和问题的轻重程度,对谈话提醒和诫勉的谈话人作了进一步明确。谈话提醒对象是县区、市级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由组织部长或组织部常务副部长谈话;其他干部由分管副部长或县区、部门党委(党组)书记谈话。诫勉对象为县区、部门“一把手”的,由市委领导谈话;为县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部门(单位)所属机构负责人的,由市委组织部领导谈话;其他干部,由单位党组(党委)书记谈话,必要时由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同时,要求各县区委、市级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对本级管理的干部的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参照《操作规程》规定执行,确保一把尺子量到底,全面管、管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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