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陕西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陕办发〔2018〕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及市以下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及市以下群众团体和其他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敢于担当、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品行修养好,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牢固树立从严治党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一)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四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严格选拔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论文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突出,以及具有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打破身份等限制,面向社会选聘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高层次优秀管理人才、艰苦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急需紧缺人才,以及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实行聘任制。
聘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以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实行聘任合同管理的,应当明确岗位职责、聘期以及工作目标、薪酬待遇、解聘条件等内容,规范聘期管理。
聘任期满,考核合格,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组织决定继续聘任的;或因工作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或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和相关要求,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厅字〔2017〕40号)执行。
第十七条 提任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实行聘任制的,其聘期应当与任期相衔接。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围绕本单位的职能定位和中长期规划,设立定性和定量指标,按照年度进行细化分解,形成可对照、可检查的具体内容。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涵盖领导班子各项职责,体现政治责任、事业发展、公益服务、科学管理、改革创新、安全稳定、人才培养、廉洁从业、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单位实际研究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并在单位内公布。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注重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综合运用述职述责述廉、民主测评、绩效评估、经济责任审计、行风评议、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评价、平时考核、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等结果。
综合分析考核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教育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七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八条 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的要求,积极发现和着力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善于改革创新的优秀年轻人才。
第二十九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制度办法,调动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加强执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监督,重点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
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办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道正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支出等情况。
加强作风和廉洁自律的监督,重点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职业操守,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事务公开,注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单位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推进党务公开,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行风问题突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不当或者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 出
第三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政治上存在问题,不适宜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四十一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宝鸡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宝鸡市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宝市组发〔2009〕79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