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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知识宣传(4)

时间:2021-11-12 17:06:35  来源:   作者:   点击:

公务员交流方式主要有哪些?

(转载自安阳·洹畔公务员微信公众号)

 

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公务员个人愿望,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入机关担任一定层次领导职务、职级或者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职位的管理活动。

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和转任。

关于调任

调任是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指上述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调任,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队伍之间的交流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更好地满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为了保证公务员的素质和公务员队伍的整体优化,必须严格把握调任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调任人选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7项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3)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4)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6)调任厅局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县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7)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第(4)(5)(6)项所列条件需适当调整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调任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调整时,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干部人才队伍实际,对第(4)(5)(6)项条件作统一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调任机关要按照调任的范围和条件,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必要时还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择优,切实防止出现“考不进来调进来”和“调入机关退休”等问题。

关于转任

转任是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交流。

公务员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公务员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转任,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转任,但必须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除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国家有明确政策外,任何单位不得因接收转任人员而超编和超职数。

转任中涉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登记;出现职务、职级升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公务员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交流是领导成员全面经受锻炼、增长才干的一条重要途径,有利于提高干部素质,合理配置人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促进领导成员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是指直接经管人、财、物和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公务员,强调对这些公务员实行交流,有利于加强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交流对象主要是: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公务员法第七十一条还规定,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开遴选是公务员队伍内部竞争性转任的一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内设机构公务员。公开遴选有利于解决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来源和经历结构单一、实现公务员队伍内部“二次择优”。2013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印发《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对公开遴选的实施范围、组织权限、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公开遴选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程序包括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组织考察、决定与任职。近年来,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组织开展了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在确保基层公务员队伍稳定的同时,切实发挥了基层公务员向上级机关流动的主渠道作用,得到社会各方面积极评价和肯定。实践表明,公开遴选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优秀人才到基层去、上级领导机关公务员从基层来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交流的审批和纪律要求

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交流决定必须服从,这是交流制度顺利实施的纪律保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明确,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考虑到公务员都有自己的长处和志趣,还可能面临家庭生活的一些实际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照顾个人的意愿,在交流方面赋予公务员一定的权利,有利于发挥公务员的专长,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激发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对公务员个人提出的交流申请,要考虑条件允许和工作需要,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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